銀行在與保險公司和經銷商簽訂“三方”合作協議時,必須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,通過實行“汽貸保證金”制度,來維護擁銀行的利益。作為汽貸銀行,必須認真做好對客戶的貸前調查工作,為信貸資金的安全奠定基礎。對於出現的不良貸款,要積極進行催收,這既是進行保險索賠的需要,也是銀行自身的責任。保險公司除參與對借款人的資信調查,還必須承諾對借款人超過三期以上的未償還貸款承擔違約賠償責任。為保證不良貸款的及時賠付,各行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在銀行開立 “汽車貸款違約賠償保證金”專戶,保持一定額度的保證金,對於超過三期的未償還貸款,及時從賬戶中扣收。若保險公司未及時全額補齊專戶餘額,則待其補齊後,再繼續進行業務合作。汽車經銷商作為車輛的供應者,必須對客戶信用承擔一定責任,對車輛質量負完全責任。為保證業務的順利開展,必須要求經銷商在銀行開立“汽車貸款車輛質量保證金”專戶,根據經銷車輛數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證金,用於問題車輛回購和因汽車質量問題造成的不良汽貸貸款的扣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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